释义 |
法律主观: 1、纳税人应在 转让房地产 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 土地使用权证 书,土地转让、 房产买卖合同 , 房地产评估 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客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 继承 、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 赡养 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