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2、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