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每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方便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时候怎么处理呢?北京劳动法律师赵恒律师认为,碰到这种情况,法律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这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因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相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通常更方便劳动者提起仲裁,也免去了劳动者奔波两地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及金钱的成本。在本案中,一个是公司所在地,一个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就上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