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十级伤残的标准 |
释义 |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 (六)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应予保护。 (三)“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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