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摩托车报废按照出厂年限还是上牌年限 |
释义 | 摩托车强制报废是按上牌日期算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一、摩托车报废的标准 1、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2、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3、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20%的; 5、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调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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