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地区、各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可能不同,以下流程仅供参考:有盗抢险的车辆,在立案后规定的时间内车辆仍未找回的,可办理保险理赔手续。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先到保险公司领取《证明回执》,依次到受理或者立案的派出所、所属分局刑侦支队主管部门盖《被盗保险财产证明专用章》,然后到刑侦部门办理审核盖章。车主到刑侦部门办理审核盖章时需要带以下手续:(1)公车需单位开具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私车需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的需代办人及车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被抢车辆需带询问笔录复印件。(3)商业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如果保单丢失到保险公司打印商业保单代抄单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公章。(4)已加盖受理或立案单位公章、所属分局《被盗保险财产证明专用章》的《证明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