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 担保人 连带责任 期限为六个月。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 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 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