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性义务包括四方面: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