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据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
释义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某些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如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实、推定出的事实、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法院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和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可提供反证反驳。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拓展延伸 无需当事人举证的充分证据类型 无需当事人举证的充分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记录,如政府机构的文件和档案;专家证词,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提供的证词;经过公正的鉴定和检验的物证,如DNA、指纹等;书面合同和协议,双方签字确认的文件;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记录,以及公开的社交媒体帖子和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被认为具有充分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无需当事人额外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证据直接支持其主张,节省了举证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实、基于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及已被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当然,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来反驳这些事实。此外,公共记录、专家证词、物证、书面合同、电子记录等被认为具有充分可信度和证明力的证据类型,无需额外举证证明其真实性。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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