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础关系,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代理人进行的代理活动的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