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请问商标注册被驳回,部分类别通过,部分类别通过,申请分割是否需要收费 |
| 释义 | 当商标注册时出现部分驳回情况,首先看下有没有必要做驳回复审,如觉得机率不大可以放弃复审申请商标分割。如果是做复审的话,就不用对商标进行分割。如果驳回意见比较离谱,和近似商标差异化比较大,可以综合分析自己的使用情况以及证据是否充足,采取驳回复审。如果综合考虑觉得驳回复审成功几率不高,建议对成功的小类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请问商标注册被驳回,部分类别通过,部分类别通过,申请分割是否需要收费? 当商标注册时出现部分驳回情况,首先看下有没有必要做驳回复审,如觉得机率不大可以放弃复审申请商标分割。如果是做复审的话,就不用对商标进行分割。如果驳回意见比较离谱,和近似商标差异化比较大,可以综合分析自己的使用情况以及证据是否充足,采取驳回复审。如果综合考虑觉得驳回复审成功几率不高,建议对成功的小类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商标注册被驳回,部分类别通过,部分类别通过,申请分割需要收费吗? 当商标注册时出现部分驳回情况,首先看下有没有必要做驳回复审,如觉得机率不大可以放弃复审申请商标分割。如果是做复审的话,就不用对商标进行分割。如果驳回意见比较离谱,和近似商标差异化比较大,可以综合分析自己的使用情况以及证据是否充足,采取驳回复审。如果综合考虑觉得驳回复审成功几率不高,建议对成功的小类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部分商标被驳回,15日内没有申请分割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驳回商标申请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因此,商标部分驳回,可以选择不进行分割,直接申请复审;也可以主动申请分割,将过审部分分割成另一件新商标继续商标注册程序,同时对驳回部分申请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美国注册商标类别 美国商标注册的产品/服务项目是基于尼斯分类进行选择。尼斯分类(NCL)是一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由《尼斯协定》(1957年)建立。共分为45个类别,1-34是产品类,35-45类是服务类。在尼斯分类的基础上,美国商标局还有自己的产品/服务分类。一些常用的产品/服务项目,但是在尼斯分类里面找不到的项目,那么可以在美国的项目分类表里面是有可能找得到的。 商标注册类别怎么确定? 选择商标注册类别的方式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企业类型,然后根据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哪个大类别,如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类别,这几个类别的商标都要进行申请。《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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