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犯的概念 |
释义 | 教唆犯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即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在理解教唆犯的概念中,关键的一点就是如何理解“教唆”一词。“教唆”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行为,都是广义的教唆。而作为被教唆实行犯罪行为的“他人”,其范围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作为教唆对象的“他人”。且“他人”还必须是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因而,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教唆犯可定义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人。 教唆犯以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1、以教唆方式为标准,教唆犯可分为直接教唆犯和间接教唆犯; 2、以教唆犯人数为标准,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 3、以教唆犯与被教唆犯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犯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共犯教唆犯指被教唆人故意实施被教唆之犯罪犯罪,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的情形。非共犯教唆犯则相反,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犯。此种划分在研究教唆犯的停止形态问题上有重要意义); 4、以教唆犯所教唆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性教唆犯与概然性教唆犯;以教唆的停止状态为标准,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中止犯以及预备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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