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介吃房屋差价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