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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70年产权过后应该怎么办
释义
    一、房屋产权70年后以后怎么办?
    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续期。70年是指开发商购买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最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法律又规定,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即使能办到。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补交土地出让金,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因此,70年后。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这实在很有意思。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占有、使用,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支配、处置。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有专家认为。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比如说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二、买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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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