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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北省棚户区改造赔偿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棚户区改造赔偿标准低的原因是什么1、你遇到了假的棚户区改造一些地方在操作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并不是或者说不完全是以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为目的,而是把眼睛全盯在了房子下边的土地上。因为有了错误的出发点,因此,不少地方是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非棚户区进行改造,一方面完成政治任务,另外一方面蒙混过关,拿到了征地指标,第三个方面堂而皇之地以棚改的名义降低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非但不是降低补偿标准的借口,还肩负有充分保障民生,提升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的责任,因此,拆迁方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压低补偿,您千万不能中了套路。2、房屋或产权不清晰无证实际上,并不是无证房屋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无证房屋,在拆迁中仍然可以认定为合法房产予以补偿。如果是公房,如果遇到拆迁,我们讲过有三种处置方式,但是只要你有居住权,就能够得到补偿或安置,所以,不能因为你的房屋是无证或者属于公房,就降低补偿标准。3、房屋不符合规格或者房屋破旧因为是棚户区,一些房屋建设可能就是根据地形来搭建,甚至一些房屋的修建不规范,于是拆迁工作人员常常就会把住人的房屋按照储藏室、地上附着物等来进行处理,但是,一般来说,只要房屋高度超过2.2米,实际为人居的用房,都应当按照住房来补偿。还有一些地方,会以棚户区房屋老旧为理由,全然不顾周边房屋价格高企,压低棚户区居民房屋补偿标准,这一点,棚户区的居民要十分注意,棚户区改造拆迁,本身就是一种改善性的拆迁,要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如果补偿不足以让被征收人保持原有居住面积,则可能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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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3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