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回答: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该条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没有晚婚假了。但是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温馨提示,不同省市的婚假时间并不相同。所以国家规定的婚假时常是3天,其余天数要根据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调整。建议查询具体省份的婚假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