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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配合海关调查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海关收集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的,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海关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和收集时间,经提供单位或者个人核对无异后盖章或者签字。
    海关收集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物证原物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且由提供单位或者个人在文字说明上盖章或者签字。
    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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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2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