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算扰民。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 (三)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