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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投诉交警处罚不合理?
释义
    当事人对交通违章处罚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申诉,包括前往当地交警队提出申诉、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网上缴纳罚款时,需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如对处罚有异议时应前往交通大队执法站接受处理。如缴纳罚款后仍对处罚结果有疑议,应及时打印处罚决定书并妥善保管,以便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如果对交通违章处罚有异议,可以前往当地交警队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交通违章网上申诉多久有结果
    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有异议的,无法通过网上进行申诉(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去交警队或者车管所业务大厅处理。具体如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交通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者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二、在网上缴纳罚款注意事项有什么?
    利用电子银行处理车辆非现场违法行为,您看不到非现场记录的照片,如果您对处罚有异议,建议您到违法行为地交通支大队执法站接受处理。
    如果您通过电子银行接受并缴纳了非现场违法记录的罚款,就意味着您已经接受处罚。如果您缴纳罚款后仍对处罚结果有疑议,请您尽快持驾驶证和牡丹卡到违法行为地交通支大队执法站打印处罚决定书。如对处罚有异议,可于取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和交通罚款收据是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证据,请您详细阅读并妥善保管。
    拓展延伸
    如何行政处罚的抗辩
    被行政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抗辩。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暂停执行。
    结语
    如果您对交通违章处罚有异议,可以前往当地交警队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应尽快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在网上缴纳罚款时,应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如对处罚有异议,建议到违法行为地交通支大队执法站接受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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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2: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