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法定的,目前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撤销之诉;确认之诉;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在代理行政案件中,应当正确提出诉讼请求。如果提出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该请求注定是被驳回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