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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台州中院判决李某福等诉陈某等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释义
    1裁判要旨
    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对于股权质权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若借名登记行为合法且不损害登记权利人及相关债权人利益,质押担保范围亦限于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则应当认定借名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股权质权应归属于实际权利人。
    2案情
    原告李某福与原告刘某系夫妻。被告陈某陆续向两原告借款,其中2012年4月24日借款80万元,2012年7月2日借款10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陈某对上述借款未予还款。2015年6月2日,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福的兄弟即被告李某兴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陈某因需向李某兴借款180万元,至今尚欠本息未予返还,陈某自愿将其名下浙江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3%股权质押给李某兴。之后,二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质权设立登记手续,质权人为李某兴,出质股权数额60万元。2016年1月11日,两原告因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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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