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下限为3055元,上限为15274元。 法律依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台州市范围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对象: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六)具有参保地户籍的个体劳动者,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医保现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七)按规定协议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