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
释义 | 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分居两年、家暴投诉及调解记录、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和伤检报告。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实破裂,则应准予离婚。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分居满两年或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作为调解无效的依据。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分居一年,另一方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以下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证据; 4.一方家暴后,受害方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5.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起诉离婚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有: 1、一方有家暴行为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书等; 2、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的证据,如分居协议; 3、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据; 4、一方出轨的证据,如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邮件、照片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三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语 根据以上证据,可以明确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通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都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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