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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
释义
    不是返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存在以上专项扣除时只需缴纳相关的税费,而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专项附加扣除一定要填吗
    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不一定要填写,根据自愿。但一般建议如实填报,因为填了之后纳税人将会因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就减少了。像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等支出都是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
    二、个税专项能扣除吗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是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每个月月加上五险一金免税额加上依法确定的其他的扣除的基础上,增加的免税额。也就是说月收入扣除社保,再扣除这些专项扣除费用,之后剩余金额再纳税。专项扣除费用主要有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费用等。
    三、专项附加扣除有几项
    专项附加扣除有七项,分别是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和婴幼儿照护支出。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支出
    (1)扣除范围包括学前教育支出和学历教育支出,学前教育是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纳税人的子女在上述扣除范围内,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继续教育支出
    (1)扣除范围包括两种:一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二是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由本人扣除,且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大病医疗支出
    (1)扣除范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本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扣除范围为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上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住房租金支出: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b.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赡养老人支出
    (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b.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婴幼儿照护支出
    (1)扣除范围为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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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1: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