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要与施工单位一同承担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只是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的,不需承担责任。 一、工程质量其他保修事项有什么 工程质量其他保修事项如下: 1、工程保修责任为承包商; 2、当物业项目较大或项目遗留问题较多时,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保修联合领导小组; 3、努力建立工程维修结算联合会签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未签字时,建设单位不与承包商结算保修工程款; 4、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5、如遇结构安全质量缺陷,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施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原设计单位应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应实施保修,质量监督机构应负责监督,保修完成后组织验收; 6、物业服务企业和承包商应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规定沟通周期和事项。 二、商品房倒塌哪些负责 商品房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监理单位变更程序 监理单位变更程序如下:1、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意见。涉及设计修改的,建设单位转原设计单位修改。必要时,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2、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3、总监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