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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营口城市规划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本次总体规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关
    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而制定的法定规划。 本次总体规划是营口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法定文件,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
    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依照本规划执行。 本次总体规划修编的出发点和基本目的,是实施《辽宁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营口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振兴规划》,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正确引导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科学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城市健康稳步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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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