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偷东西不承认,但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能立案。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客观: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