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文书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和其他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公文。此外还包括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使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而言,正确使用、制作刑事诉讼文书,既是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彰显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明确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定罪量刑的必然要求。 一、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一本通该怎么用 本书主要收录了近期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新旧条文对照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一览表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书稿所收录的这些法律文件及资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使用率较高,是案头常备常用的法律文件。本书将这些法律文件及资料汇集成册,精心编排,便于公安民警阅读和使用,是公安民警办理刑事案件的常用工具书,对于公安民警规范执法,提高刑事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具有较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检察院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吗 检察院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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