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2.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3.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娱乐、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5.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