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财产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处分需征得配偶同意。还包括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一次性费用。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拓展延伸 婚姻财产分割:权益保障与公平分配 在婚姻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保障和公平分配。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规,财产分割应该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婚姻期间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权益保障意味着确保每个配偶在分割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财产份额,不受不公平对待。公平分配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分割方式,确保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能够公平分享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因此,婚姻财产分割的过程需要依法进行,以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实现公平和谐的分配结果。 结语 婚姻财产分割,涉及夫妻权益保障和公平分配。依据法律法规,应考虑贡献、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保障权益确保合理份额,避免不公。公平分配需合理方式,确保离婚后夫妻公平分享所得。婚姻财产分割应依法进行,保障权益,实现公平和谐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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