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充错电话费对方不退,是否违法? |
释义 | 电话费充错对方不退属于不当得利,违法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法律分析 电话费充错对方不退属于不当得利,属于违法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电话费:使用电话所发生的通信费的统称。_从北美的洛杉矶打到中国的上海,每60秒钟的电话费大约三美分,而从中国的北京打到50公里外的廊坊,每60秒钟的电话费需要七毛钱。从美国的东海岸的纽约漫游到西海岸的旧金山,漫游费是0,而从中国的上海漫游到三十公里外的昆山,漫游费是一分钟四毛。 早在十八世纪欧洲已有"电话"一词,用来指用线串成的话筒(以线串起杯子)。电话的出现要归功于亚历山大·格拉汉姆·贝尔,早期电话机的原理为:说话声音为空气里的复合振动,可传输到固体上,通过电脉冲于导电金属上传递。贝尔于1876年3月申请了电话的专利权。 历史上对电话的改进和发明包括:碳粉话筒,人工交换板,拨号盘,自动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双音多频拨号,语音数字采样等。近年来的新技术包括,ISDN,DSL,网络电话,模拟移动电话和数字移动电话等。 这一行业通常分为电话设备制造商和电话网络运营商。在历史上,网络运营商通常都拥有全国性的垄断。近年来,随着全球电信市场的开放和整合以及技术的发展,逐渐出现多家运营商在同一市场竞争的局面。例如,贝尔系统,即AT&T的下属公司曾拥有美国电话市场的80%。1984年,由于美国司法部反垄断诉讼,贝尔系统被迫分割成多个独立的地方贝尔公司。 结语 电话费充错对方不退属于不当得利,违法行为。不当得利指无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而获利,应负返还义务。电话费是通信费的统称,其费用根据地区和距离不同而有所差异。电话的发明归功于贝尔,通过电脉冲传递复合振动声音。电话技术的发展包括碳粉话筒、拨号盘、自动交换机等。电话行业分为设备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曾存在垄断局面,但随着市场开放和技术发展,竞争逐渐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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