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其财产与股东财产严格区分,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关联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不能保持相互间的独立性,就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