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审计报告结果未出来前,海州分局却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期间,据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9)苏0706民初8441号《刘道亮等股东与武健、王兴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武健等已严重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为其亲属非法牟利等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申请,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