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排放实施什么制度 |
释义 |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同时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制定实施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将水域按功能分为五类: 1、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3、主要是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4、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以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以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然后按功能区控制污染,保护水资源。 综上所述,日前,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涉及到水利、环保、海事、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之间往往职权交叉、缺乏沟通,这会导致我们在治水时责任不明,行动不力。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水污染治理机构,让该机构将各部门的相关职能协调统一起来,在治理水污染的过程中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同时,该机构还可以在平时针对水污染事件编制应急方案,管理调用资金和治水装备,组织专家队伍,训练专门人员。这样,当水污染事件发生时,该机构就可以以最快的速度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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