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的开具条件: 1、当事人已经离婚或丧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 2、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 3、申请人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的开具材料: 1、当事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监护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监护人的信息能够在户口簿中显示); 3、若当事人和本人的(直系亲属、监护人)都不能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受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