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4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 间隙不大于3mm。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1t 及以下矿车不小于6mm;2 t矿车不小于7mm;3 t矿车不小于8mm。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