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定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定罪量刑、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以及其他情形。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刑事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都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具体来说,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只有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2.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速裁程序适用于罪刑较轻的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3.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案情简单明了,基本案件事实无争议,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4.适用速裁程序,还必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该程序。如果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法院不得强行适用。 5.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可以”而非“应当”,即速裁程序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当然适用,即便满足适用条件,也并不必然要适用。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不再组成合议庭,而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时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得由陪审员独任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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