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的户口本上要添加一个曾用名,派出所不给办理,我该怎么办 |
释义 | 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需要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明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过的名字。户口本添加曾用名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公民变更姓名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由本人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或父母的申请、户口本和姓名变更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户口本添加曾用名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姓名申请材料: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拓展延伸 如何处理户口本上要添加曾用名,派出所不予办理的情况? 如果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本上添加曾用名的请求,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解决问题。首先,您可以咨询当地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了解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其次,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您还可以与派出所进行沟通,详细陈述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让他们重新考虑您的申请。如果以上方法无效,您可以考虑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您还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请记住,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确保您的行动合法合规,并寻求专业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须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应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变更姓名的申请需根据不同年龄段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若派出所不予办理请求,可咨询当地公安局政策、寻求法律援助并与派出所沟通,争取重新考虑。若仍无效,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甚至考虑提起行政诉讼,但务必确保合法合规并寻求专业意见,以保障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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