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决定权和立法权怎么区分 |
释义 | 决定权和立法权的区别: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关,不仅有权制定、解释、修改和废除普通法,而且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力,决定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之一,是最能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权力,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普遍性。具有合法性、大众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的区别如下: 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法律的权力。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作为立法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有制定、解释、修改、废止普通法律的权力,而且还有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决定权是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开展作出决定的权力。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任免权是对重大人事变动的最终决定权力,在中国主要就是对领导干部的任免。 监督权是对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保证法律、决定等得以贯彻落实。 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在于,立法权与法律相关是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权利;而决定权是对国家具体事件进行讨论和决定的权利。立法权和决定权是国家机关管理国家行使的重要权利,所以在行使权利时应该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原则,同时还应对权利的拥有者进行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利用来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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