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部门是否能够更改婚姻资料 |
释义 | 中国公民在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供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信息证明,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以及申请结婚对象的证明。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拓展延伸 民政部门的角色与权限:婚姻资料的变更权归属问题 在婚姻资料的变更权归属问题上,民政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婚姻登记档案,因此拥有一定的变更权。然而,变更婚姻资料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提供证明材料等。同时,民政部门也需遵守法律的约束,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在实践中,民政部门会审慎处理每个变更请求,确保公正、公平、合法。因此,婚姻资料的变更权归属于民政部门,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且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程序要求。 结语 婚姻资料的变更权归属于民政部门,并受到法律框架和严格的监管要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婚姻登记档案,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在实践中,民政部门会审慎处理每个变更请求,确保公正、公平、合法。因此,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须提供相关证件和符合条件的申请,以确保婚姻资料变更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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