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什么 |
释义 | 十八项核心制度分别为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以下这些材料:(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第一条首诊负责制度 第二条三级查房制度 第三条会诊制度 第四条分级护理制度 第五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第六条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第七条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第八条术前讨论制度 第九条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第十条查对制度 第十一条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第十二条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危急值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病历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第十八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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