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关系分手时,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来分割;共同收入和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处理,个人财产按照个人处理;赠与财物按照赠与处理;共同债权和债务按照共同处理。不是事实婚姻的财产不能分割。不是事实婚姻的财产可以分割。如果双方只是同居关系,那么在分手时,财产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也就是说,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照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这些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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