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创始股东股权如何分配? |
释义 | 创始股东之间如何划分股权? 这或许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创业最终成功的企业,在股权上往往是一股独大;而因合伙人团队分崩离析导致创业失败的案例中,又常见于公司股权在合伙人团队进行平均或相近分配的情况,在中国更是如此。 仔细想来,上述现象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内在逻辑与合理性。首先,企业在初创期面临复杂多变的情况且多方面的竞争压力,需要迅速地做出决定并高效地执行。一股独大的核心创始人在创业初期固然有可能搞一言堂,成为独裁者,但这样确实能够提高决策与行动效率,尤其在核心创始人是个明君的情况下,这种高效地决定机制反倒会成为创业企业在初期的一个竞争优势;如果凡事均由合伙人协商达成一致再决策与行动,很多事情的决策效率会非常低,甚至陷入僵局;其次,一个巴掌上的手指亦有长短,创业团队的每个合伙人的能力、对创业本身的认知程度、对产品与服务的理解力、对未来的预判力、对创业承担的责任及付出程度往往也不一样,这种不一样也需要在公司的股权分配上做出相应地反映,否则会造成能力、责任、付出与权益的失调,轻则导致合伙团队战斗力减弱,重则导致团队分崩离析。 律师意见: 1、建议避免完全平均的股权比例。 除非有例外约定,平均的股权比例意味着法律上平均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际各创始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可能并不是平均的,这就会为冲突埋下隐患,且难以解决; 2、建议某一创始股东持有控股股份。 在中国的制度文化下,领头羊可能比之三足鼎立更有效率,设置一股独大是为了防止创始股东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使公司决策经常性地陷入僵局; 3、建议在除资本投入比例外,股权比例还应考虑对公司的贡献大小和服务期长短等因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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