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如下: 1、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3、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4、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域的综合管理,保证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