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宁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济宁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二、济宁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办理材料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公民本人及其父母/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在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时需要提供) 离婚证明(未满十八周岁,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未满十八周岁,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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