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小水电站关闭补偿,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横向补偿、鼓励社会补偿和相关主体协商补偿。对于补偿,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关于小水电站关闭补偿,需要企业申请资金补偿,确定资金后,企业申请划拨的补偿资金分别按照百分比用于职工安置、解决土地、矛盾纠纷等。水电站的开发建设须经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因此,行政机关对水电站开发建设的审批,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关闭水电站的决定,实际上是撤回其已经作出的生效的行政许可。根据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销已生效的水电站建设行政许可,但应当依法对水电站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因此,依法建设的水电站被行政关闭时,企业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