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没判刑之前,人犯在看守所做的事情如下: 1、接受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劳动教育。 2、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劳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 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