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对于消费者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消费争议中有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意味消费者无需举证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家电等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首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6个月内出现瑕疵,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自证清白”。 2、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3、这样的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从而避免了消费者在家电消费维权过程中的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新《消法》的规定从根本上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让维权变得更加方便。
该内容由 袁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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