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偿招生违反哪条法律 |
释义 | 有偿招生人员可能会坐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各学校要坚决落实以下几种招生行为: 1、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 2、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 3、特别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若存在上述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会坐牢。 有偿招生违反了教育法,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应当做到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有偿招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函[2018]7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办学和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学校向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按招生程序进行招生录取,实施招生录取“阳光工程”。 二、不委托任何办学机构、社会中介或个人招生,不委托或变相委托任何个人和机构参与招生或开展招生宣传。 三、不实行有偿招生,不参与买卖生源。不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缴纳或支付“进场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信息费”“推荐费”等与招生挂钩的各项费用。不支付或报销与招生任务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根据招生章程如实开展招生宣传,不向考生及家长作虚假宣传和违规承诺。 五、严格规范招生录取,所有学生全部经各省(市、区)招办批准后录取。 六、严格执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不搞计划外招生,不招收一年制中专。 七、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由学校财务处盖章的正规收据。同时也不允许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向考生收费。 八、学校招生宣传和录取咨询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实施。 学校恪守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条职业院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依法给予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经济手段招揽、买卖生源的; (二)与生源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违规给予相应费用的; (三)按招生人数违规向生源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