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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释义
    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法律依据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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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0:50:25